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4〕119号
广州同欧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H6WL9A):
我局(所)于2023年1月6日至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环盛街2号保利思泰广场自编9-2#号楼(2栋)804房)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向广州、佛山等地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5份,金额合计216,754,232.69元,税额合计28,178,050.19元,价税合计244,932,282.88元,发票货物名称主要为*纸制品*包装盒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证实你单位为骗税团伙控制的虚开企业;
2、你单位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信息,证实你单位的注册经营地址由骗税团伙控制;
3、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在骗税团伙控制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你单位及相关人员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上述发票涉及的款项回流至骗税团伙相关人员私人账户;
5、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等系统查询资料,证实你单位开具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等证明材料,证实你单位为虚开团伙控制,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上述4户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75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178,050.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