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单位):合肥市旺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021835
法定代表人:汪丽萍 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园关井路8号
一、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现场监察,我局发现你单位在公司院墙东侧焚烧落叶,产生烟尘污染。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有合肥新站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新环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或者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合肥新站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并持通知单到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办理缴款手续。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原件(复印件)报送我局审核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