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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牛奶包装上写“85℃”,被85度C告商标侵权!你认为成立吗?

一个是上海老牌乳品企业,一个是知名台企面包连锁店,这两个八竿子打不到一块儿的最近居然杠上了!


不知道你注意过没有
曾有几款光明牛奶包装盒上
标识了“85℃”

85度C品牌认为
光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把光明告上了法庭
但它是否真的侵权呢?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就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牛奶盒上标识“85℃”,光明被告商标侵权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了四个“85℃”的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其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买得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侵害了商标权:
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辩称:
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美食达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光明公司不服,于是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商品包装
“85℃”是温度,还是商标?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85℃,并分别配以“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等文字,可以认定光明公司的行为仅是为了向相关公众说明其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工艺特征,仍属于合理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特点的范围,并非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温度表达方式的正当使用。
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
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美食达人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改判
法官解读:85℃商标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存在显著区别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知产法院法官何渊在宣判后做了详细解读:
“就本案而言,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采用的将元素8、5、℃高低错落有序的排列方式、美术字体以及明显小于标准字体的‘C’,与温度标准表达方式85℃具有显著区别。”何渊说,这种设计客观上增强了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显著性,同时也限制了其权利范围。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