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1,599,9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8%)的股东黄旭生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99,9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2%)。
2、持本公司股份2,223,2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5%)的股东马黎声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55,80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614%)。
3、持本公司股份1,599,97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8%)的股东潘德祥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99,9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44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及持股情况介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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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股东持有的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拟减持股份的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及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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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比例合计数字出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计划减持的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均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也均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减持期间: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9日,窗口期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与履行情况
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承诺:
(1)、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止目前,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不能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5、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黄旭生先生、马黎声先生及潘德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8-072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陈大魁先生、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部分一致行动人公司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0),持有本公司股份398,079,4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43.95%)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23,232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6%)的一致行动人何雪英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250,000股(占本公司当前总股本比例0.03%)的一致行动人陈全林先生计划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173,38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3%)。
公司现收到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过计划合计减持数量的一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计划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3.7532万股,根据已披露的减持计划,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已过半。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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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2016年9月23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8)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减持情况外,陈全林先生还于2017年5月3日减持了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本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为0.0276%),减持均价为20.07元/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及一致行动人自最近一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2016年7月7日)起至本次减持后,其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比例为2.9728%(其中因股份减持导致的权益合计减少比例为2.7102%,因非公开发行股票稀释导致的权益被动减少比例为1.3225%,因股份增持导致的权益合计增加比例为1.0599%)。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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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已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但陈大魁先生及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合计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陈大魁先生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8,481.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8%,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陈大魁先生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4、陈大魁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2)、陈大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陈大魁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2013年12月10日起解除限售;陈大魁先生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目前上述第1条及第2条承诺均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5、公司将继续关注陈大魁先生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6、陈大魁先生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陈大魁及其一致行动人何雪英女士、陈全林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进展的通知》及股份成交对账单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