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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新版包装现停用风险 授权方诉请解除合同

不可不醉,不可太醉。酒鬼酒以独特的包装设计使其在中国白酒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不过,最近酒鬼酒新版包装知识产权的所有人一纸诉状,要求解除与酒鬼酒签订的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酒鬼酒面临不能使用新版包装的风险。
2018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磊公司)与被告酒鬼酒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就是否保障了石磊公司优先采购权和知情权的焦点问题各执一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据酒鬼酒(000799,SZ)披露的2017年半年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3.7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7.33%。其中中高端主导产品“酒鬼酒”量价齐升,“酒鬼系列”营业收入3.10亿元,占比超83%,毛利率高达82.56%。
起诉公司一审时曾被驳回
“美酒传文化,文化助酒兴”。自酒鬼酒问世以来,其文化传播的每一步攀升都与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黄永玉结下不解之缘。
麻袋陶瓶的包装创意,是酒鬼酒品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7年,酒鬼酒完成改制重组,黄永玉为酒鬼酒提升设计了外盒包装,题下“不可不醉,不可太醉”的妙语,也是酒鬼酒最鲜明的文化标签之一。
2007年6月21日,黄永玉将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有价转让给石磊公司,同年6月28日,酒鬼酒与石磊公司签订了《“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下简称《转让合同》),以0元对价获得了包装设计的永久使用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石磊公司提供的上述《转让合同》影印件上看到,双方约定,酒鬼酒在首单订购后不论采取何种确定供货商的方式,原告均享有在同等供货条件下的优先权、知情权。
所谓同等供货条件,据石磊公司提供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2010年1月25日所签订,下简称《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酒鬼酒向石磊公司优先采购。
石磊公司负责人石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石磊公司与酒鬼酒签订了《补充协议》后,有一段时间酒鬼酒给石磊公司的包装业务还是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越到后期,石磊公司在酒鬼酒包装采购的比例越低。
矛盾激化于2016年8月,石磊公司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酒鬼酒告上法庭。石磊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合同签订后,酒鬼酒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与优先权,并擅自将包装物制作业务交予其他供应商实施,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了酒鬼酒的答辩状。酒鬼酒辩解称,涉及的包装物一直采用先由供应商集中报价,后经酒鬼酒包装材料招标领导小组集中选定供应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补充协议》签订后也并未对采购方式提出过任何异议。
同时,酒鬼酒表示,其向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泉公司)通报了相关采购计划,金泉公司也进行了投标响应,且只要是金泉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同质同价的都采购了金泉公司的产品。
据双方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石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认定在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不宜轻易解除合同。如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侵权,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