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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新版包装陷著作权转让纠纷 授权方上诉欲解除合同

中国当代著名书画家湘西“鬼才”黄永玉在宣纸上提笔写下“不可不醉、不可太醉”的警语,加上为之设计的独特包装,让酒鬼酒(000799,SZ)从湘西大山以入世不乱的姿态走向纷繁林立的白酒市场。

 

 

▲黄永玉为酒鬼酒设计的产品包装 石磊公司供图

然而,在独特、鲜明的外衣下的酒鬼酒,却面临失去使用新版包装知识产权的风险。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所有人吉首市石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磊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与酒鬼酒之间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

2018年1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石磊公司与被告酒鬼酒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转让方要求酒鬼酒停止使用包装设计
2007年6月21日,黄永玉将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有价转让给石磊公司,同年6月28日,酒鬼酒与石磊公司签订了《“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以0对价获得了包装设计的永久使用权。

根据上述《转让合同》约定,酒鬼酒在首单订购后不论采取何种确定供货商的方式,原告均享有在同等供货条件下的优先权、知情权。

所谓同等供货条件,双方在2010年1月25日所签订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酒鬼酒向石磊公司优先采购。

据了解,此前,因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未保障其0元转让本该享有的对价权利,于2009年8月发生过不愉快,但《补充协议》已就该误解和争议达成谅解,并再次明确了所转让的“酒鬼酒”新版包装设计知识产权的范围,并强调了酒鬼酒公司对该知识产权的永久性专有使用权及石磊公司的优先权。

石磊公司负责人石磊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石磊公司与酒鬼酒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有一段时间酒鬼酒给石磊公司的包装业务还是有一定的保障。但是,越到后期,石磊公司在酒鬼酒包装采购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

矛盾再次发生在2016年8月,石磊公司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为由将酒鬼酒告上法庭。石磊公司在起诉状中认为,合同签订后,酒鬼酒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与优先权,并擅自将包装物制作业务交予其他供应商实施,请求法院调判解除合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17年1月13日收到了酒鬼酒的答辩状。酒鬼酒辩解称,涉及的包装物一直采用先由供应商集中报价,后经酒鬼酒包装材料招标领导小组集中选定供应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补充协议》签订后也并未对采购方式提出过任何异议。

同时,酒鬼酒表示,其向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湖南金泉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公司)通报了相关采购计划,金泉公司也进行了投标响应,且只要是金泉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同质同价的都采购了金泉公司的产品。

根据双方有效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石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认定在未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不宜轻易解除合同。如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侵犯了其知情权、优先权,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是否违约成为庭审焦点
石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该案件二审于2018年1月12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纠纷的焦点在于,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包装材料供应商,使得石磊公司与其他投标对象享有的权利一致,不存在享有优先权。在确定采购价格后也不征求石磊公司是否愿意按照评标确定的价格供货,同时招标结束后未告知中标结果(单位、价格),没有保障石磊公司的知情权,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酒鬼酒已经构成了违约。

石磊公司认为,金泉公司作为石磊公司的关联公司,可以作为享受本案知情权、优先权的主体。即便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酒鬼酒也不选择石磊公司作为包装物供应商。酒鬼酒提供的2011年、2012年、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五年中所涉及优先权采购条件的包装材料总金额为5559.7万元,其中仅有42.34%向石磊公司及关联公司采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酒鬼酒提供的2015年8月、2015年10月、2016年1月的要货计划配套采购包装材料招标结果注意到,上述文件中写明2015年8月考虑到金泉公司作为酒鬼酒的原战略合作伙伴,有大量库存且需要返工清洗,为尽量减少供应商损失同意由金泉公司供货。2015年10月,因金泉公司原有库存已基本消化完成,且处于停产状态,故本次不考虑。2016年1月,金泉公司为竞标四家中报价最低,决定本次酒瓶全部由金泉公司供货。

石磊公司表示,上述供货计划全部是他们起诉酒鬼酒之后,酒鬼酒才提供的数据,此前他们对酒鬼酒采购多少,向哪些供应商采购并不知情。

石磊公司代理律师田中圣认为,石磊公司以0元对价向酒鬼酒转让新版包装知识产权,就是希望通过转让合同可以优先获得酒鬼酒外包装的生产权,在供货商同质同价的前提下,石磊公司有优先权、知情权。

对此,石磊公司认为酒鬼酒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解除将会导致酒鬼酒不再自行使用“酒鬼酒”新版包装。

庭审中,酒鬼酒代理律师认为,石磊公司的优先权不是专供权,是在“同等条件下”,“同质同价”的优先权,从合同条款对优先权的界定可以看出交货时间、货物质量、供货价格等条件都同等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产品才应被优先采购。

主审法官当庭向原被告询问是否接受调解,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审判长宣布,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