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山东省威海某公司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生产了某品牌的紫银蓝软胶囊保健品。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脂,并明确规定该产品不能替代药物,该产品的批发价为每盒80元至90元。
2016年6月初,被告人潘某纠集被告人郑某、王某、黄某等人,以给老年人义诊、免费体检的形式,将该品牌紫银蓝软胶囊夸大宣传为药品,以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
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明,潘某将人员分工分组后,先后来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牟县、南召县、南阳市等地实施诈骗。由相应人员冒充卫校实习生等虚假身份到指定地点进行宣传,并组织老年人免费体检,填写“全国心脑康复工程普查体检表”“健康万里行普查卡”,后以提供医学专家免费看病、车接车送为由,诱使老年人到另一地点继续参加该团伙组织的“看病”活动。到达地点后,对老年人进行体检并打印出检测结果,然后由郑某、王某冒充医学专家教授,虚报检测结果,故意夸大老年人疾病严重程度,隐瞒某品牌紫银蓝软胶囊仅为保健品这一事实,将该产品说成是药品,并夸大治疗效果,强烈推荐该产品可以治疗心脑血管病及糖尿病等疾病,引诱老年群体以900元每盒的价格购买,先后骗取18名老年人共计28.46万元。
该案后被起诉到河南省南召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老年人体弱多病,急于追求身体健康的心理,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以老年群体为作案对象,在多地实施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惩处。遂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也分别以诈骗罪获刑。同时,责令8名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8.46万元。后潘某等人上诉至南阳市中级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成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潘某等人的行为显然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潘某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明知某品牌紫银蓝软胶囊仅为保健品,并非用于预防、治疗疾病的药品,且该产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情况下,仍然虚构身份,隐瞒该产品的真实情况和特定性能,向防范和辨别能力较差的特定群体开展宣传,并且以义诊、免费体检等名义吸引老年群体后,又虚报体检结果,夸大被害人身体疾病的严重程度,甚至将身体无病者虚构为患病者。
在被告人虚构身份、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及虚构被害人身体健康状况等一系列欺骗行为下,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其身体的疾病程度非常严重,需要购买被告人销售的“药品”来治疗疾病,进而以远远高于批发价的价格购买该产品,被告人非法取得财产的同时致使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虽然潘某等人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但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也不能由此认为其属于普通的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在一般的欺诈消费行为中,经营者虽然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虚构“最低价”等行为,也让消费者陷入了认识误区,但经营者只是想借助虚假宣传等方式扩大人气,提高商品知名度和销量,商品售价比较正常。之所以认定潘某等人构成诈骗罪,主要在于其并没有正常经营的意思和行为,而是到不同地方作案,以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特定对象,从教授身份到体检结果再到“包治百病”的药品,全部是虚构的,且售价是批发价的10倍,综合这些情节判断,其骗取钱财的特征非常明显,应认定为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