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亦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7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6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观光路大富工业区新宏泽工业园深圳新宏泽包装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0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张宏清先生、孟学女士、肖海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宏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2《选举孟学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3《选举肖海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黄伟坤先生、岳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黄伟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选举岳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经审议,林镇喜先生、郭明亮先生当选为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黄绚绚女士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林镇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02《选举郭明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20,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周燕、张鑫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