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苏连云港检验检疫局了解到,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近日发布了进口鲶鱼(鲇形目)标示要求。鲶鱼出口企业应予以关注。
按照美方规定,进口鲶鱼产品包装(内包装)需要标注如下9个方面信息:1. 产品名称;2. 原产地名称,如“某某地生产产品”;3. 配料说明(含有2种或2种以上配料情况下);4. 国外工厂注册代码(接受过检查企业,还需标注接受检验标示);5. 存放声明(如“冷藏”或“冷冻”;6. 净含量说明;7. 生产商或分销商名称地址;8. 营养标示信息(适用于豁免情况的可免除标示);9. 安全操作说明(如不是即食产品,或专门用于餐厅、酒店)。进口鲶鱼产品外包装(大包装)需要以下5个方面信息:1. 原产地名称;2. 国外企业代码;3. 产品名称;4. 运输或识别代码(根据9CFR557.4发放给国外企业相关的唯一识别码);5. 存放说明(如:“冷藏”或“冷冻”),对于易腐败变质产品提出的存放特殊要求。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企业,一要认真研究美方关于进口鲶鱼内外包装规定,尽快熟悉新规,出口鲶鱼时一一对照包装要求,避免因包装问题出现退运情况;二要加强和国外进口商沟通和联系,随时关注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变动情况,提前做好风险研判,确保产品顺利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