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发布,明确16个禁区;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昨天发布《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该《规定》自4月3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禁止的内容,并对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广告播出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要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是第一份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节目发布的管理规定。近年来,广电部门发出的规范性通知中,已经多次提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发展较快的真人秀等类型节目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还作了专门规定。此次《规定》中引发热议的“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等内容,在此前文件中已经被明令禁止。
新京报记者 倪伟
■ 亮点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肯定早恋
此次出台的《规定》所称的未成年人节目,包括未成年人作为主要参与者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接收对象的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
《规定》明确了16条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等。
《规定》还指出,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广告方面,《规定》要求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同时,《规定》要求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与《广告法》要求一致。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
针对部分节目邀请未成年人参与制作,《规定》为保护青少年人合法权益,对此类节目进行了规范。《规定》要求,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规定》指出,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
网站应建设未成年人专区
根据《规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根据《规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对未成年节目配置专人审查。上述机构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提出播出建议。
未成年人节目16条禁止内容
●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
●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
●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宣扬、美化、崇拜曾经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和实施殖民统治的国家、事件、人物
●宣扬邪教、迷信或者消极颓废的思想观念
●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
●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
●介绍或者展示自杀、自残和其他易被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及游戏项目等
●表现吸毒、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药物
●表现吸烟、售烟和酗酒
●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
●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
●宣传、介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解读
网络节目纳入管理 网上网下统一标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未成年人节目一直是广播电视管理的重点,总局多次发文对此类节目予以规范。但近年来,部分未成年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中,出现炫富、炒作明星子女、包装“童星”、成人化表演、低俗调侃、侵犯隐私权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个别节目有“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制定《规定》就是为了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管理范围不仅包括广播电视节目,也包括网络视听节目,“网上网下统一标准”。
该发言人介绍,此次《规定》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重点,通过多条款规定予以落实。
例如,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制作、传播和管理未成年人节目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支持和鼓励的未成年人节目内容范畴。
《规定》还特别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隐私信息,规定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当事人相关信息,含有相关信息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辨识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