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严禁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对获得无公害的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登记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超期、超范围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对未按规定对农产品包装、标注或附加标识的,逾期不改将对农产品收购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收购单位处2000元罚款。伪造、冒用、转让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农业部门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落实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记者 唐心萌)